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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我謹代表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蒞臨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首先,這是香港社會的盛事。稍後我將會再談及有關香港社會的事宜。
承蒙尊敬的國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先生、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張曉明先生出席典禮,我們深感榮幸。此外,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及立法會主席亦賞光蒞臨。對此,我們亦感到非常榮幸。
今天的法律典禮,對法律方面和對所有與法律有關的人士來說均十分重要,而對終審法院本身而言,當然也別具意義。終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為香港服務。除香港法官外,我們承蒙多位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司法機關的傑出領袖蒞臨典禮,不勝榮幸。他們包括﹕首席大法官Sian Elias(新西蘭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Robert French(澳洲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Beverley McLachlin(加拿大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新加坡首席大法官)及岑浩輝院長(澳門終審法院院長)。
我在此必須特別感謝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楊鐵樑爵士及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出席典禮。他們的蒞臨,令我們倍感榮幸。兩位對香港的司法機構及法治方面的貢獻,比任何人更多,德澤流長。
我有幸與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法官、鄧楨法官及霍兆剛法官),以及來自香港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並列於法官席上,我對此亦深感光榮。非常任香港法官為包致金法官、司徒敬法官及夏正民法官。今天,法官席上尚有兩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即廖柏嘉勳爵(英格蘭及威爾斯最高法院院長,他將會是處理終審法院在此新大樓聆訊的首宗案件的其中一位法官),以及苗禮治勳爵。自澳洲高等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梅師賢爵士於1997年出任非常任法官開始,陸續有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傑出法官擔任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及苗禮治勳爵便是其中兩位。
早於2001年,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主動提議下,司法機構開始與政府聯絡,探討將終審法院遷至現址的可能性。及至最終決定將立法會遷往其現址後,終審法院的搬遷才能成事。政府一直對司法機構給予支持,並一直致力對司法機構的需要作出積極回應,對此,我由衷致謝。我也藉此機會向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表達司法機構及我個人的衷心謝意。終審法院能發展至今,他居功至偉。
香港最高級別的法院由炮台里遷至昃臣道,不但完全恰當,而且別具意義。除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以及在1985至2011年之時供立法會使用外,本大樓一直用作法院---即前香港最高法院。然而,此處並非最高法院的首個所在地。1844年10月1日,香港最高法院在一座位於現為德己立街和威靈頓街交界處的大樓開始運作。1846年,法院遷往炮台里小丘之上,及後又於1848年遷往皇后大道(近畢打街)某一地點,並一直在該處運作,直至本大樓於1912年啟用為止。
本大樓由英聯邦代辦選聘的建築師---著名英國建築師偉柏爵士(Sir Aston Webb)及貝爾(Edward Ingress Bell)以新古典主義的風格設計。兩人合作設計的作品,還包括倫敦白金漢宮的主要正門外牆、宮前的維多利亞女王紀念碑及林蔭大道上的水師提督門。本大樓的拱頂據說是仿照倫敦聖保羅大教堂的大拱頂設計而成。雖然大樓的設計可能沿用了當時常用的設計標準,但當中亦引入了不少新穎的特色,如中式斜尖屋頂的設計,從耐風雨的角度而言,在香港便更為實用。此設計概念至今仍然維持不變。
在本大樓朝向西面的入口,是一塊由總督卜力爵士(Sir Henry Blake)於1903年11月12日所奠之基石。然而,直至1912年,法院才開始在本大樓運作。根據歷史文獻記載,在這地點建築樓宇絕非易事。這塊土地屬填海區,其地下水位甚高(今天的情況亦然),地下猶如沼澤。為建造大樓地基,工程人員須以約1,500支杉樹杆進行手動打樁工程,歷時三年(即由1900至1903年)才完成。大樓的建築工程亦受到成本超支問題所影響,因而又耗時八年方始竣工。政府與承建商(即陳阿堂,其名字刻於我較早前提及的基石上)之間曾發生糾紛,此等糾紛須以仲裁方式解決。此外,當時本地的花崗石相當短缺。大樓主要以花崗石建造,而朝向西面的宏偉外牆則須採用優質的花崗石。於二十世紀初期,由於中區一帶正在興建多幢建築物,而其風格愈見宏偉,故當時此等石材供不應求。
從以上關於大樓建築過程的簡短歷史回顧可見,二十世紀初期的建築工程項目,與現代的建築工程項目的情況可謂大同小異﹕成本超支、延誤、訴訟,但最終成功解決糾紛。
1912年11月15日,總督(盧吉爵士Sir Frederick Lugard)與首席按察司(首席按察司碧葛Chief Justice Pigott)宣布最高法院大樓正式啟用。新法院大樓的象徵意義正正可由兩人於典禮上的致辭說明。盧吉爵士提到「公義精神,儘管日換星移,仍將屹立不倒」。首席按察司亦說這座大樓將「巍然矗立如金字塔,為遠東的才俊留下見證」。大樓啟用後,香港法院的工作繼續進行。1900至1921年期間,香港的人口增加逾一倍,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時,人口又再倍增。1900至1920年期間,貿易亦大增三倍。隨着法院的工作量增多,法律界亦日益壯大。1932年,香港首位女大律師羅張舜琴獲認許執業大律師資格(她於此前三年已成為新加坡首位女大律師)。在眾多法律專才之中,羅顯勝和譚雅士為當中的佼佼者,而廖亞利孖打(Leo D'Almada e Castro)亦表現卓越。
香港曾遭受戰火洗禮的痕迹,從本大樓的支柱上未經修補的彈孔明顯可見。這些彈孔在大樓向東的一面最為顯眼。1942至1945年期間,日本憲兵隊曾佔用本大樓。戰後,法院的工作量激增,尤以1980年代為甚。這座曾見證不少歷史事件,亦曾經歷無數挑戰的大樓,終在1970年代末期抵受不住地下鐵路工程的影響而出現沉陷。1982至1984年期間,本大樓曾短暫恢復為法院大樓,及後於1985至2011年,則用作立法會大樓,歷時26年。
將立法會大樓改建為供法院運作的地方(內設兩個法庭),花了足足近四年的時間。為此,司法機構特別感謝整體負責此工程項目的建築署。這項改建工程面對重重挑戰。工程的目標不僅是要將大樓改建為全面運作的現代化法院,並配以所需的科技設備,還要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内將大樓一些舊有的建築特色修復。因此,許多舊有的柚木地板現已修復,而部分原有的瓷質地磚經復修後亦得以重現眼前。於立法會年代加建的假天花現已拆除,展露出天花板的原貌。在圖書館範圍内,可以看到昔日的犯人囚室,而過去通往一樓法庭的高架橋(「嘆息橋」),現在也重新開通。我期盼日後會有更多的公眾人士可以前來欣賞和參觀這幢建築文物。
我較早前提到,大樓歸還予司法機構使用,意義相當重大。箇中的意義在於,此大樓對香港社會而言,所象徵的就是香港的法治。
無論是長期觀察香港歷史,還是只留意香港近期時事的人,都會發現一個共通點---香港永遠在面對各種挑戰。在面對這些挑戰時,香港一直視法治為穩定社會的關鍵元素。這點已反映在《基本法》之中。
《基本法》實施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的其中一個要旨,是維持並延續多年來促成香港成功的各種制度。當中,法治明顯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對於香港來說,其實同樣地對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來說,構成法治的最重要元素包括﹕第一,對各項權利及基本自由給予應有的認同,這不單指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也指別人的權利和自由(即對本人權利的尊重、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有獨立的司法機構,以實現這些權利及基本自由。這些主旨均貫穿於整套《基本法》中。《基本法》第二條對「獨立的司法權」的提述,指的是司法獨立,在另外兩項條文中也有出現。「司法權」一詞是指法院不偏不倚地依法就糾紛作出裁決的責任。對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予以保留,是《基本法》中另一重複出現的主旨。條文中對普通法的提述非常重要。普通法着重公平、公義及依據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在香港多年來一直行之有效,將來亦會繼續如是。法院的決定有時未必迎合所有人---無論是個別人士、政治團體及其他團體,甚或是政府---但法院的角色並不是要作出受歡迎的決定。法院的職能是依據法律及其精神就糾紛作出裁決,而法官則是根據司法誓言,「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履行其職責。此外,法院及法官皆會公開進行聆訊,極為僅有的情況除外。司法公開是香港法律制度中的一大特點。
我早前提到有關復修這座宏偉大樓的事,但着眼點並不是要回首過去。本大樓標誌着香港的未來。我經常與香港的年輕人接觸。他們反覆談及的,是希望香港繼續繁榮,並比以往發展得更為遠大。他們均認同,在香港一直運作良好的各個範疇,以及各種行之有效的制度,均有需要延續下去。香港畢竟是他們的家。法治令社會穩定,這正是一個安定而繁榮的社會的基石。本大樓是香港法治的象徵,而法治在我們的社會中,仍然一如以往地穩固。至於我們,各法院及法官在履行日常職責之時,定必將此牢記於心。
最後,在此盛典上,我必須向所有曾付出心力,讓終審法院得以遷回前法院大樓的人士,致以最由衷的謝意。我早前已經提及建築署的努力,另外不可不提的是司法機構的員工。他們孜孜不倦地努力工作,奉獻不少私人時間,我亦謹此向他們衷心致謝。
我謹再次歡迎各位嘉賓蒞臨出席典禮。謝謝。
(以上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9月25日在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上發表致辭全文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