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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護版權 推動創意發展

2011年06月15日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商)王國彬

     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有助推動創意產業發展。自《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6月3日刊憲以來,部分報道或評論誤以為政府要引入新的刑責,打壓網上創作自由,當中尤以「惡搞」或「二次創作」將受最大影響。故此,我希望通過解釋修訂草案內的相關建議,糾正上述誤解。
 
     首先,《條例草案》建議訂定的刑責,不會收窄網上的言論空間。
 
     為加強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這次修訂將增訂專有傳播權利。版權擁有人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都可以獲得版權保護。
 
     為有效保護這項權利而訂定的刑責,所採用的界線及原則與現時《版權條例》內的刑責完全相同。簡單地說,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將其作品向公眾傳播,會招致民事責任。如果有關侵權行為「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或以牟利為目的,則會墮入刑網。故此,某些侵權行為是否須負上刑責,現時和將來採用的界線都是相同的。
 
     採用這個標準界定刑責範圍,既非草案引入的新準則,也不是香港《版權條例》所獨有。英國和澳洲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均在當地的版權法中引入了傳播權利,以及相應刑責,以打擊那些「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的侵權行為。
 
     訂立這項刑責的目的,是要打擊大規模的侵權活動。至於何謂「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曾有網民憂慮可能因定義模糊而誤墮刑網。為此,我們已在《條例草案》中提出了一籃子因素,進一步釐清這個概念。而其中一項因素,是傳播行為對版權擁有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包括對有關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我們相信,這一籃子因素可協助網民考慮某些作為是否會觸犯刑責;加上我們會在法例生效前推出適當的公眾教育和推廣,這將進一步減少公眾對誤墮刑網的疑慮。
 
     我們的立法建議,是要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以回應資訊科技發展為保護版權所帶來的挑戰。如上文所述,有關建議絕無拑制網上言論自由之意,網民無須過慮。
 
(以上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商)王國彬6月15日在報章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