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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草案周五刊憲

2011年06月22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6月24日將在憲報刊登《201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草案主要目的是訂明上市法團有責任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容許證監會可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並賦權證監會成立投資者教育局。
 
     該局會於6月29日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根據條例草案,上市法團須在知道任何股價敏感資料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有關資料。
 
     如上市法團違反披露資料規定,而違反是由某高級人員的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行為所導致;或某高級人員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上市法團有妥善預防措施防止違規,則該高級人員亦屬違反披露資料規定。
 
     當上市法團及其高級人員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法定披露規定,條例草案建議向他們施加民事制裁,並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證監會會運用其現有的調查權力,執行該法定制度。
 
     條例草案建議證監會可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股價敏感資料個案展開研訊程序,此有助簡化程序以實施股價敏感資料法定披露規定。
 
     條例草案亦建議賦權證監會,就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明的6種市場失當行為,在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下,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並建議設立跨界別投資者教育局,由證監會全資擁有,目的是提升公眾的金融知識水平及理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