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設立強制性公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包括設立註冊制度,以及賦權規管機構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操守。目標是今年提交條例草案,2012年年中完成法例修訂。
財庫局今天(3月28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闡述加強規管強制性公積金中介人銷售及推廣活動的立法建議,從而在落實「僱員自選計劃」前,設立法定的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
建議包括設立強積金中介人註冊制度;禁止任何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參與受規管的強積金銷售及推廣活動;以及賦權相關的規管機構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操守。法例亦建議給予現時已註冊的強積金中介人兩年過渡期。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將繼續負責設定業界規管標準,並擔當註冊機構。而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監督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則繼續擔任前線規管機構。
財庫局認為,這模式可減少對現行規管模式的改動,亦有利於盡早落實「僱員自選計劃」。
市民可於4月30日或以前,把意見經電郵、傳真(2529 1663),或郵寄至香港夏慤道18號海富中心第一座18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