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周五刊憲,規定遠洋船在港停泊時使用潔淨燃料,以減少遠洋船舶的排放,改善空氣質素。
《規例》指定的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或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
除在停泊首小時和最後一小時,遠洋船隻在港停泊時不得使用不合規格燃料。船長和船東均須記錄轉用燃料的日期和時間,並保存記錄三年。
如遠洋船隻使用減排技術使其二氧化硫排放至少等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獲豁免轉用合規格燃料。
《規例》生效後,任何遠洋船隻在港停泊期間如使用不合規格燃料,一經定罪,船長和船東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如船長和船東沒有按《規例》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和監禁三個月。
遠洋船隻一般以重油為燃料,其含硫量平均為2.6%,實施《規例》可減少全港12%二氧化硫及6%可吸入懸浮粒子排放,有助改善空氣質素。
政府下周三向立法會提交《規例》,如獲通過將於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