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中)12月19日在記者會上,公布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
立法禁止纏擾行為諮詢公眾
2011年12月19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天(12月19日)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
諮詢文件,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諮詢公眾。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在記者會上說,當局同意法律改革委員的意見,纏擾行為會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健康、自由和生活質素受到極大影響。
當局建議立法制約纏擾行為,並邀請公眾就應否立法,以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見。
諮詢文件建議將騷擾罪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就集體騷擾行為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應否定為罪行邀請市民發表意見。
纏擾行為可被形容為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
有關行為包括: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送贈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破壞受害人的財產,以及/或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
法改會建議訂明一個人如做出一連串的行為,而他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一連串的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嚴重至足以使該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刑事罪。
被控騷擾罪的人可以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作為免責辯護,包括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有關行為是在合法權限之下做的,或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
至於新聞採訪活動,法改會認為這已包含在「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內。
市民可於2012年3月31日或之前,把意見郵寄至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2字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4組,或以傳真(2523 0565)、
電郵提交意見。